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公开公示内容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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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任务已整改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件: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阜新市委、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2022年5月23日-24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听汇报、现场实地督导、核查资料等方式,对阜新市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一、整改任务

  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要求,2019年6月底前,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但该厂没有在提标改造上下功夫,而是通过投用氯酸钠作为监测掩蔽剂达到达标排放目的。大量购入的危险化学品氯酸钠未经公安等部门备案核准,因储存不当导致2020年7月污水处理厂发生爆炸,损毁设施直至2021年1月底才修复,至督察进驻时尚未实现稳定达标运行。

  二、整改目标

  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三、整改措施

  (一)压实氟产业开发区主体责任,制定园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优化碧波污水处理厂生化工艺,改造完成后实现5000吨/日的处理能力。

  (三)对污水处理厂正常使用的药剂进行全面排查统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购销备案和治安防范等各项工作,严禁违规使用药剂。坚决杜绝数据弄虚作假和非正常手段达标排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药剂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碧波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数据真实可靠、依法公开。

  (五)完善碧波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在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前,依法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四、完成情况

  (一)2020年11月1日起,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碧波污水处理厂,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为碧波污水处理厂运营主体,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管理主体。2021年10月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完成《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年12月8日阜蒙县工信局向阜新市工信局提交《关于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请示》(阜蒙工信发〔2021〕76号),2021年12月20日阜新市工信局印发《关于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意见》(阜工信〔2021〕181号)。

  (二)2021年8月2日,由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阜新碧波污水处理厂优化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21年9月30日开始实施,工艺升级改造包括对外中间站自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新增构筑物活性炭过滤车间、中控室、制氧间等,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平流沉淀池、混凝/絮凝池、斜沉淀池等,2021年10月30日优化改造完成,优化改造后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5000m3/d,园区企业污水实现应纳尽纳,全部处理。

  (三)碧波污水处理厂对所有化学品、药剂均已开展排查统计;阜新市安委办组成“氟产业开发区碧波污水厂7.11一般爆炸事故”评估组,由阜新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和专家对该事故进行了评估;阜新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对危化品、药剂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存在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前,该污水处理厂在用的化学品均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严格管理使用。

  (四)阜新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碧波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督改,保证了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五)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完成《阜新碧波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9月13日向阜新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021年11月4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阜新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指导观摩此次演练。

  (六)2021年1月以来,碧波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细河高台子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未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五、验收结论

  符合验收参考标准,可以履行销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