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07-08
阅读次数:11965
阅读字体

 

  郑政〔2024〕8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2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牢固树立“三标”意识,以美丽中国建设郑州实践为统领,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稳定向好为核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郑州。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达到4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6.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至1.2%,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1.严管严控“两高”项目。全市禁止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铝用碳素、烧结砖瓦、铅锌冶炼等行业产能。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和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推动各开发区、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鼓励年产能5000吨以下的铝石窑企业和石灰窑企业淘汰退出。2024年年底前,全市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弧炉原则上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围绕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大力开展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推进重点设备节能降碳。在全市铜铝行业、水泥、耐材、燃煤电厂等传统耗能行业强制推广先进节能设备、产品和技术,全面实施节能、节水、节电、降碳减排改造,实施耗能设备更新换代,迭代升级,推广高效产品,淘汰落后设备;加大传统耗能涉气企业进行提标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改造,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减污降碳,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企业,2024年,力争全年完成500个以上绿色化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低碳发展

  6.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加快加氢站、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建设,打造郑汴洛濮氢能走廊;加快郑州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4座抽水蓄能电站建设。2025年年底前,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3%以上,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累计达到476.9万千瓦,吸纳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40%,全市天然气消费占比提升至15.5%,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累计达到400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7.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内容。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8.加快开展燃煤机组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明确关停或整合实施计划和时限要求,有序推进关停整合;确需保留的,按照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标准实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9.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电或天然气。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园区集中供气改造。2025年年底前,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0.持续推进集中供暖建设。着力整合供热资源,充分释放燃煤电厂供热能力,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发展长输供热项目,增加城区和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城区集中供热面积,逐步推进热源入郑,2025年年底前,完成华润登封电厂二期2×630MW供热改造,大唐巩义电厂深度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三)优化交通结构,完善绿色运输体系

  1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全市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火电、煤炭、有色、建材、铸造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力争2025年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2.加快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建设。重点推进圃田(占杨)铁路物流基地、薛店铁路物流基地、中国储运(郑州)物流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郑州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737处工程铁路专用线、中铁联运河南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等建设。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2025年年底前,涉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原则上采用铁路或管道运输;不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到就近的铁路货场或具备铁路专用线的物流园区、物流集散地运输。鼓励具备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作为物流集散地向周边输送。充分挖掘城市铁路场站和线路资源,建立“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3.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全市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含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垃圾清运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全部为纯电动或氢能源车辆;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每年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沥青砼运输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或商业化运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实行集装箱封闭式运输,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开展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检查,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郑州航空港区示范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部新能源化,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高管控要求。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监管,基本消除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5.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16.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7.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生产设施开停、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存储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升级为内浮顶罐,并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高效边缘密封”结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碳素、石灰、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增加安装备用处置设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19.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所有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确需一定整改周期,明确提升改造措施和时限,未按时完成提升改造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0.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强化电力、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1.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市政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整治。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全市平均降尘量控制在6吨/月·平方公里以下,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3.加快推进矿山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停。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禁烧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5.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乡(镇)、村四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六)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26.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7.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8.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铸造、建材、有色、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9.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开展主要干道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工业园区建立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深化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现代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0.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1.严格执法监管和帮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评价考核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2.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空气质量改善相关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强化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实现公安、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共享。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33.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制订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推进重点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34.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落实清洁取暖补贴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鼓励铁路运价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35.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开发区、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项目台账,科学安排进度,加强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实施方案要向市政府和市环委会攻坚办备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开发区、区县(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编制本领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环委会攻坚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督导考核

  将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公开约谈。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实施追责。

  (四)实施全民行动

  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