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是否属于危废?《危废名录》编制组和省厅等对六大典型情形进行有根有据的分析

环保人联盟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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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

《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来源:《危废名录》编制组)

二、六种典型情形

对于污水厂/站污泥的分类,存在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类情况,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第二类情况,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情况,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五类情况,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清洗墨辊废水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的900-299-12类废物。(来源:《危废名录》编制组)

第六类情况,1998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包含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医院临床废物HW01)。2005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3.1款扩大化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该标准将化粪池粪便等作为危险废物,明显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已将98版《名录》中的“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删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没有再提及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纳入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