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检察机关发布6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铭炭网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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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常州市检察机关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等6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常州G公司在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有“旋流板塔+干式除雾+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2022年6月17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部分废气未正常经“活性炭吸附”处理,从旧的废气收集管道将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对大气造成污染。

  案件发生后,某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托与检察机关建立的“行政处罚+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第一时间移送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认为,该案涉及大气污染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除了行政处罚还需对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赔偿,遂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邀请行政机关兼任检察官助理一同展开调查,查明该公司在2021年6月因一次跳闸停电造成废气收集管道阀门异常打开,导致未经完全处理的废气外排至大气,至案发已排放长达1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但废气量、损害金额计算方式全省无先例可循。检察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并听取专家意见,在全省率先运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进行评估和核算,准确评估出废气总量及所造成的环境损害金额。

  因集中管辖要求,2022年8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审查终结后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下,公司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将赔偿金10万余元,缴入本地公益损害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本辖区生态环境治理。

  在落实生态修复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G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公司,拥有多项科技专利,且此次大气污染系阀门故障所致,并非故意逃避监管。因此,一方面引导G公司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建议及时停止使用原有废气处理设施,将设备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通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其在行政处罚中对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的行为予以考虑,后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将赔偿款在行政罚款中予以扣减。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在优化营商环境。本案系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集中管辖案件中首例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纳入当地账户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既对生态环境损害全额追偿,又建议在行政处罚中对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的行为予以考虑,为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检察机关还引导涉案企业全面“体检”,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废气处理设施,擦亮高质量绿色发展底色,以检察之智实现生态环境与营商环境“双提升”。

  其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包括: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陈某、史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常州F公司系列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吴某等33名农民工与常州某酒店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系列支持仲裁案;拘役服刑人员“回家权”检察监督案等。这些案例突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是常州检察机关将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个案办理中的生动实践,全方位展现出全市检察机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取得的成效,体现了常州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常州市检察机关将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力,围绕中心大局,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路径,为常州“万亿之城再出发”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