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24581.4元

金融界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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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消息,近日,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调试生产,被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肆角整(¥24581.4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北角车间内新建一条水晶制品生产线项目,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调试生产。该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2024年2月初建设完成,2024年3月进行调试生产。2024年4月9日,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中诚博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实际建设投资资产评估,并出具《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拟核实资产所涉及的机器设备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博泰评报字〔2024〕第00044号),评估结论为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的评估的市场价值为61.45万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2024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9号)。

  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规行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此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肆角整(¥24581.4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