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内蒙古炭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绿色环保再生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呼和浩特人民市政府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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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1071J/2023-004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呼环政批字〔2023〕262号
成文日期 2023-12-15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内蒙古炭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绿色环保再生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炭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炭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绿色环保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之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炭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绿色环保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工业园区东区,占地面积为33.14亩。项目建设活性炭再生生产车间1座,内设粉炭生产线和颗粒炭生产线,配套建设综合楼、化验室、废活性炭暂存仓库、成品仓库、周转库、辅料库、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理废活性炭10000吨,年产工业用再生活性炭6000吨。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8.2%。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废活性炭暂存仓库进行密闭,贮存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粉状活性炭包装粉尘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状活性炭筛分包装粉尘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配伍废气、拆包投料废气负压收集后进入二燃室燃烧;再生烟气经“二燃室+SNCR脱硝+急冷+干式脱酸+干式除二噁英+布袋除尘+湿式脱酸+除雾+烟气再热”处理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HCl、HF、CO、二噁英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引至楼顶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处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单效蒸发器设置水封装置,有机废气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0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软水制备排水、余热锅炉排水等回用于急冷工段补水;碱液循环池排水、除雾器排水、车间地面和车辆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须做好生产车间、废活性炭暂存仓库、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防止污染地下水。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废包装袋、除杂杂质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废油脂由相应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活性炭进入项目活性炭再生生产线;破损布袋、除尘器飞灰、污泥及蒸发残渣、沉降灰渣、化验室废物、化验废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废活性炭暂存仓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