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吸附VOCs设施可以获得补贴啦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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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VOCs治理行业圈内,VOCs简易治理设施一般主要为活性炭吸附、喷淋、光氧化、等离子等简单的VOCs治理设施。就在近日,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文目前针对VOCs活性炭吸附设施,如何做可以实现精细化管控呢?或者说如何做可以实现活性炭吸附VOCs项目得到补贴呢?文中提及要在VOCs简易治理设施(即活性炭吸附设施)安装运行参数传感器,对VOCs简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VOCs排放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安装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包含设施现场传感器(可包括检测废气浓度、流速、温度、压差、VOCs简易治理设施用电量,记录运行台账、无组织排放管理门磁传感数据和影像等)。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全文,学习下上海地区的精细化管理模式


 各有关企业:

  为逐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简易治理设施的精细化管理,着力减少苯系物、醛酮类含氧有机物、烯烃等活性VOCs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3号)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函〔2023〕128号)要求,结合静安区工作实际,现将本区推进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为主线,结合活性VOCs排放控制,通过“政策引导、企业自主”,探索VOCs排放控制由工程减排转向精细化管理减排转变,切实提高VOCs简易治理设施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对全区试点的VOCs排放重点单位提供专项补贴,鼓励企业开展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基本建立起本区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机制。

  二、补贴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表面涂装行业(涉及涂装的家具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汽修等)、包装印刷业(C23)等VOCs排放重点单位中,使用更换式活性炭工艺的简易VOCs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单位。

  三、试点内容

  在VOCs简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参数传感器,对VOCs简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VOCs排放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对VOCs简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及时报警,对活性炭更换、设备检维修等过程进行记录,指导企业合理运行VOCs简易治理设施,解决设施运行不规范、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安装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包含设施现场传感器(可包括检测废气浓度、流速、温度、压差、VOCs简易治理设施用电量,记录运行台账、无组织排放管理门磁传感数据和影像等)、控制检测系统(现场显示实时数据的人机界面以及数据传输系统)和计算机云平台监控系统(利用检测数据分析测算VOCs简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软件系统及展示界面)等三部分。

  四、资金来源

  依据市级文件精神,申请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预计从2024年至2026年,每年申请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及推广期间鼓励企业开展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

  五、补贴标准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该项目总投资及3年的运维成本约为7-8万元,2024年对试点期内进行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的5家单位,每家单位补贴2万元,2025年、2026年对上述单位继续每年补贴1万元。若实际申请企业数发生变化则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补贴流程

  1.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由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安装,相关设备为企业所有;企业对所安装的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区生态环境局数据中台。

  2.企业自行完成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并正常运行至2024年6月后,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现场核实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静安区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精细化管理方案、合同复印件、付款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和资金账号、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收到申请后,区生态环境局针对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核实,并邀请专家评审治理效果,通过现场核实及专家评审后,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区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培训,推动做好试点工作。

  联系人:区生态环境局污染管理科,张苹,霍倚捷

  联系方式:33094252,33094246

  附件:静安区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JC4300000-2024-011【静环保〔2024〕1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