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

铭炭网
2024-08-15
阅读次数:6095
阅读字体 【

  8月9日,南通市政府印发《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人孔、量孔、呼吸阀更换、罐车治理为重点,推进园区VOCs专项整治。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砖瓦、水泥等行业深度治理。到2024年底,全市水泥和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全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高本质治污能力。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27微克/立方米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对“两高一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禁核准或备案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平板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推进全市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尽快淘汰。

  (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制定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每年建设绿色工厂10家,持续推进绿色工业园区建设。积极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鼓励和推进全市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占比55%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六)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到2025年,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路、水运等集约化的运输方式,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发展江海河联运,构建便捷高效的多式联运体系。到2025年,水路、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2%和10%左右,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80%;沿江沿海主要港口集疏港高快速路实现全覆盖,开通通海港、吕四港铁路专用线。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推进交通工具向电气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老旧车辆,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到2025年,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2024年底前基本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动态清零”,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积极实施“清洁城市行动”,严格落实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实现建筑工地范围内无大面积未覆盖干燥起尘裸土。推进施工场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市扬尘数据在线监测平台。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探索“全电工地”试点。

  (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到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扎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准度。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二)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人孔、量孔、呼吸阀更换、罐车治理为重点,推进园区VOCs专项整治。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十三)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砖瓦、水泥等行业深度治理。到2024年底,全市水泥和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十四)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推进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建立重点化工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

  (十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左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六)健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和完善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完善《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移动源管控要求,建立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实现动态管理。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十八)持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积极运用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依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十九)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九、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强化标准引领。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逐步配套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精细化治理方案。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二十一)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落实全省“两高一低”项目和高能耗强度地区新上“两高”项目差别化电价政策,着力推动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落实港口岸电使用优惠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十、落实各方责任,推进信息公开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各地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推动方案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十三)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监督帮扶。

  (二十四)推进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