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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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

  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审批手续合规】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运行管理合规】

  1.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2.对出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属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应当保留原始数据材料并进行应急处理。

  5.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发现超标,应当及时向属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监测监控合规】

  1.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水水质监测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水量、COD、氨氮、总氮、总磷、pH等。

  2.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并与省、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运营单位应当为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条件,自动监测装置运维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4.运营单位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发生故障的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属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合规】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3.污泥产生单位(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污泥得到安全、规范的转运和处理处置。污泥产生单位每季度至少跟车一次,查看所涉污泥收运和处理处置情况,核实处理处置单位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情况、污泥处置规模与近三月实际接受量、污染防治情况等,如出现严重违约或较大环境风险时,应及时解除合同。

  4.污泥产生单位应制定污泥处理处置应急方案,明确因原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出现检修、事故等异常情况时,调整污泥的产生、贮存和转运频次或容量,并协调备用污泥处理处置单位,避免污泥无法及时外运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