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这些环保新规开始施行→

铭炭网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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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全国文件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修改单

 

本标准适用于对柠檬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柠檬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修改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4、《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修改单

 

本标准适用于对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淀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修改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5、《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修改单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酵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修改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6、《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7、《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指南》(GB/T 30102-2024)

 

本标准给出了塑料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过程中的来源回收和再利用、回收质量、材料标准和产品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并给出了消费前和消费后来源产生的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的多种方式,包括材料回收和能量回收。其中,材料回收方式有机械再利用、物理再利用、化学再利用和生物再利用;能量回收是以塑料废弃物或衍生燃料代替初始矿物燃料能源,生成热能、蒸汽或电能。本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02地方文件及标准

 

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为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指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污水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污水排水与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排水、处理和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6、《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7、《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幸福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8、《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9、《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徐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12、《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工业生产系统和新型产业形态。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3、《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4、安徽省地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966-2024)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新建(含改建、扩建)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现有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给予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15、《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6、《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17、《浙江省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计划(2024-2027年)》

 

为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近日,浙江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计划(2024-2027年)》,将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水效提升计划》以聚力打造南方丰水地区节水标杆省份为总体目标,明确到2027年的重点用水领域6项关键水效指标,从分领域推进水效提升、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健全水效提升政策机制等方面提出了16项重点任务。2024-2027年,全省计划实施12类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项目4300余个,项目化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