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 VOCs 废气吸附活性炭装置的管理政策密集出台。在国内,大量的活性炭吸附装置被应用于 VOCs 治理。而企业能否按期更换活性炭,成为了吸附治理成效的关键。对于使用活性炭吸附 VOCs 装置的企业来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今天,就为大家详细梳理 4 类常见违法情形,建议收藏备用!
01活性炭品质与填充问题
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活性炭采购上 “偷工减料”,购买使用低碘值的劣质活性炭;还有的存在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按规范填充,甚至长期不更换的情况。这些行为看似节省了一时的开支,实则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企业拒不改正,将面临责令停产整治的严厉处罚。企业一旦被责令停产,不仅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还可能面临订单违约、客户流失等连锁反应,损失难以估量。
02治理设施运行异常
有的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会出现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或者活性炭箱内根本未装填活性炭的情况。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此类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企业甚至会被责令停业、关闭。从限制生产到停业关闭,企业的生存发展将遭受重创,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可能付诸东流。
03 台账记录不规范
规范记录活性炭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信息,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但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关键信息缺乏记录,或者记录的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若企业拒不改正,行政机关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04VOCs 超标排放
使用活性炭吸附后,仍出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的情况,这表明企业的治理措施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责令停业、关闭。在环保要求日益严格的当下,企业因超标排放被处罚,不仅会影响自身的社会形象,还可能在招投标、信贷等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