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保回复第二轮问询函:深耕煤质活性炭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

同壁财经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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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8日,华青环保已回复第二轮问询函,回复的问题是关于销售及采购。

  公司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 说明,以下列举几个问题和回复。

  (1)Q: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较多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况,从主要供应商采购的颗粒活性炭、粉状活性炭,与向客户销售商品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客户供应商重合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公司客户供应商重合金额及占比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A:公司主营煤质活性炭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用于自来水净化等领域, 下游的客户以各地水务集团、水务建设单位、生物食品类企业为主,公司与可比公司产品用途及客户类型等存在较大差异,同业可比公司华辉环保、元力股份、 芝星炭业、浦士达 2022 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同行业采购销售情况及占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华辉环保存在向公司采购销售情况,经访谈可比公司元力股份、华辉环保及同行业非公众公司江西蜂窝活性炭有限公司,均存在同行业间采购销售的情况,同行业间采购销售的金额比重与客户需求的市场行情及生产能力有 关,故客户供应商重合符合行业特征,公司客户供应商重合金额及占比与可比公司元力股份、华辉环保及同行业非公众公司江西蜂窝活性炭有限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合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与客户重合的单位主要为活性炭生产商或贸易商,公司与客户或供 应商的交易均为真实发生,收付款均分开核算,不存在收付相抵的情况,也不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具体原因和公司对外采购产品销售类似,主要就是因为活性炭产品规格品种及种类较多,单一厂商无法生产全部种类的活性炭产品,如客户订单中存在公司不生产的活性炭种类,为满足客户需求,同行业厂商之间会相互调货。

  (2)Q:请公司详细披露从供应商采购颗粒活性炭、粉状活性炭后是否均经过必要的生产加工过程,报告期内销售收入中来自于自产或外购的颗粒活性炭、粉状活性炭产品情况,将外购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原因。

  A:公司从供应商采购颗粒活性炭、粉状活性炭,不需要经过加工,可以直接销售客户,报告期内,公司自产或外购的颗粒活性炭、粉状活性炭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外采的主要为颗粒活性炭,粉状活性炭;对外采购的颗粒活性炭对外销售毛利率,总体小于自产销售毛利率;公司对外采购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主要为自己会生产和自己不会生产两大类,自己生产的同类产品,对外采购主要原因是公司接到订单后,由于客户要求的交货周期较短,如公司生产则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货,故牺牲部分利润,从市场采购部分产品以满足客户需求;另一类自己不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公司在履行订单时需要搭配使用的产品,如石英砂等,以及部分客户基于公司在活性炭领域的良好的经营情况,向公司下达的木质粉炭、椰壳活性炭、大颗粒活性炭等订单,公司无法生产该类产品,故从市场上采购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集活性炭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长期以来深耕煤质活性炭领域,产品广泛应用于饮用水处理、污水处理、医药、食品、轻纺、化工、农业、能源等多个行业。

  作为全国大型煤质活性炭生产企业,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新疆自治区哈密市拥有两大生产基地,配备业界领先的全产业链生产装备,为实现大规模生产提供了产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