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青英委员:关于让废活性炭“重生”为“无废城市”建设提速的提案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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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性炭被称为“环境的青霉素”,因投资低、处理效果好、操作简单、使用安全,广泛应用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行业废气、废水的治理中。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废活性炭产生量为51万吨,2019年增长到65万吨,增速约为9.1%,按此增速预测,2025年我国废活性炭产生量将高达110万吨。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回收”量大,“再生”需求高。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单位部署指导下,各省(市、自治区)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从加强循环利用方面着手,开展了活性炭集中再生项目试点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部分废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存在“吃不饱”现象。究其原因,一是项目建设初期缺乏充分调研、合理规划,可能导致项目选点不合理,对产废企业辐射度不够。二是产废企业出于成本考虑,活性炭用量不够、更换废活性炭不及时,废活性炭产出量小。三是废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服务水平不高,不提供统一收运、上门服务,产废企业集中再生处理不便、意愿不高。

  (二)废活性炭再生处理利用难以形成闭环。废活性炭来源广泛,再生技术复杂多样,集中再生中心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有待评估。同时,目前处理后的活性炭是否具备二次利用价值、能否再次投入市场仍缺乏统一评价标准,废活性炭再生更多停留在固废处理的层面上,二次利用率不高,难以实现闭环管理。

  (三)废活性炭再生处理存在二次污染风险。当前常见的废活性炭再生技术虽各有不同,但普遍存在产生污染的共性,如热再生法和微波紫外辐射再生法主要产生废气污染,溶剂再生法和电化学再生法主要产生废液污染,等等。废活性炭再生处理中的污染风险同样值得警惕,需要处理。

  为进一步提升废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效能,加快各地“无废城市”建设步伐,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建议:

  (一)扛牢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废活性炭再生规划布局。各地党委、政府要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循环经济、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工作相互关联、协同推进,开展区域活性炭集中再生市场需求摸底,调查废活性炭处置市场需求分布情况以及有关企业投资意向等,按照“就近就地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能力规模与处置需求相匹配。

  (二)完善标准体系,编制活性炭使用及再生项目技术规范。由环保、工信部门牵头,邀请学界和业界专家,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管理和服务技术规范》标准,明确废气、废水处理中的最少活性炭装填量和活性炭更换周期等技术指标,助推活性炭使用及再生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复制推广。

  (三)提升技术服务,完善活性炭再生利用闭环管理。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互惠互利、环境受益”的原则,一方面,加强对集中再生中心项目的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补助范围,引导再生中心让利于产废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废活性炭委托更换、收集、再生费用,减轻产废企业成本压力。另一方面,加强对集中再生中心项目的技术支持,引导其提升再生技术、污染治理和服务水平,面向产废企业提供活性炭收集、运输、处置、再生、填装全流程闭环服务。

  (四)强化监管宣传,规范废活性炭再生处理行为。一方面,强化废活性炭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综合应用“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数据,推进废活性炭的电子标签、电子联单和电子证照的应用,对废活性炭的接收、运输、利用、处置、排污全过程加强核查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严处涉废活性炭不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宣传规范化废活性炭处理经验做法,提升产废企业守法意识,规范引导产废企业废活性炭处理利用行为。